“李維嘉,你騙我血汗錢,你良心何在?”9月8日,有網友爆料李維嘉被罵失德藝人,起因是其代言的一家茶飲公司跑路,導致加盟商受騙,多人赴湖南臺維權。9日下午,李維嘉對此事作出了回應。值得注意的是,李維嘉并不是第一個在茶飲公司上摔跟頭的藝人,此前,馬伊琍所代言的茶飲公司也出現過類似事件。明星的光環(huán)總能吸引更多加盟商投資,這一次,李維嘉需要為此負責嗎?
茶飲快樂方程式跑路
9月8日,有消息稱,李維嘉疑代言奶茶店翻車,被多名加盟商維權,引發(fā)關注。
據封面新聞,其中一位加盟商表示,這件事已經很久了,全國各地的加盟商都在維權,有的投資最多150多萬,去廣州申請退錢,只退還1.5萬到2萬元。
9月8日下午,網絡上爆出照片。照片顯示一家電視臺門口圍了不少人,其中幾人身穿T恤,上面寫著“李維嘉失德藝人”的字樣。緊接著,有網友爆料,這與主持人李維嘉代言的奶茶品牌“快樂方程式”爆雷有關,其背后的管理公司疑似已經跑路。
而一位網友此前就在微博發(fā)帖稱:“李維嘉代言的茶飲快樂方程式新銳公司跑路,騙加盟商的血汗錢,沒人管。有合同,有證據。維權艱難!請大家曝光!”
9日下午,李維嘉作出回應稱,在今年5月了解到代言條件發(fā)生變化后,已于6月簽訂《合作解除協議》。從5月起一直在積極協調處理此事,對于網絡上的不實言論和惡意詆毀,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天眼查顯示,“快樂方程式”茶飲品牌的關聯公司為廣州新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 2020年8月,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由周成和周金年共同持股。天眼風險顯示,2021年8月12日,該公司被廣州市白云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原因是 “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此外,該公司在今年還多次因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被起訴,同時涉及多條終本案件及限制消費令,并因為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被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
馬伊琍的前車之鑒
事實上,明星代言的茶飲公司出事并非個例,今年5月,馬伊琍代言茶飲品牌“茶芝蘭”就翻過車。上海警方早前破獲一宗“套路加盟”奶茶店詐騙案,涉案金額高達7個億,而該公司的代言人正是馬伊琍。
5月15日,馬伊琍工作室就代言品牌涉嫌違法犯罪在微博發(fā)表聲明,表示已于第一時間向該品牌提出解約通知,再次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
隨后馬伊琍也在其個人微博轉發(fā)聲明并道歉:“非常抱歉,作為該品牌之前的代言人,我再次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目前我們正積極配合警方調查。我與工作人員也更要自省自糾,在今后相關工作中必須更為嚴謹,合作前細致核查,合作中積極監(jiān)督。”
據新聞晨報·周到上海報道,茶芝蘭奶茶店長期雇“托”充場,并制造虛假流水,以此打造了一個虛假的網紅品牌,并進行對外招商。在招商過程中,茶芝蘭招商顧問將這個品牌吹得天花亂墜;另一方面,為了維持虛假繁榮,茶芝蘭還長期在各大兼職群中招聘“演員”,門店熱鬧的排隊景象都是演出來的。
不少受害者表示,正是因為相信馬伊琍,所以才沒有對這家奶茶店起疑心。
茶芝蘭廣告中顯示,該品牌成立于2013年,目前是上海味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據啟信寶顯示,上海味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冊資本2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汪濤。
代言明星是否需要擔責
此次事件中,有不少網友為李維嘉鳴不平,認為這是無妄之災,但也有人表示,代言之前沒有做好品牌考察,李維嘉被罵不冤。
代言爆雷,明星到底要不要擔責?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副教授吳景明說,廣告法關于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產品出現問題,特別是廣告有問題的話,承擔責任的主體有廣告主,即經營者;廣告的制作者,如廣告公司;廣告的發(fā)布者,即各種媒體;廣告代言人等。這些主體因虛假廣告給消費者帶來損失的,都負有責任。廣告法里關于廣告代言人有一個特別規(guī)定:如果廣告代言人代言的產品關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只要代言了虛假廣告,不管主觀上是故意或者過失,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廣告代言人代言的產品無關生命健康,一般情況下不承擔責任,但是若代言人在明知自己代言的是虛假廣告,或應知而不知道的情況下代言,那么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吳景明介紹,連帶責任指民事賠償責任,即財產責任。除此之外,代言人還要承擔行政責任,例如法律明確規(guī)定,要沒收代言人的違法所得,即代言費,同時還可以判處違法所得一到兩倍的罰款。此外,有關部門還可以責令他們在3年內不得代言任何商業(yè)廣告。
那么,對于公眾人物是否有意代言虛假產品的標準是什么呢?
對此,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yè)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直言,最重要一條就是看公眾人物在代言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在衡量明星的過錯時,應當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作為審慎審查義務的衡量標準,而不應當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結果來倒推審查的義務。即使明星并非有意代言,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中,仍然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僅在非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中,明星可以免于承擔法律責任。
鄭寧說,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中對“虛假廣告”進行了明確定義,并采用列舉的方式舉例說明了被列入“虛假廣告”范圍的情況。因此,藝人經紀公司或藝人在選擇代言產品時,應充分履行藝人作為代言人的謹慎注意義務。如明星在代言廣告中作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陳述,或存在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則其應就個人所代言的虛假廣告產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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