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重慶的小劉入職一家公司,主要工作是處理日常行政和人事事務,其中包括日常接待工作。2月28日,公司負責人要求小劉下班后一起去宴請客戶。小劉認為自己的工作職責并不包括這一項,因此拒絕。沒想到,公司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辭退了她,入職半個月來的工資報酬也沒有支付。(據3月8日 光明網)
僅僅從“不服從工作安排”的角度看,似乎是沒有問題的。你在一家單位上班,豈能不聽“招呼”?但是,我們也需要看清楚的是,“工作安排”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正確的安排”,一種是“錯誤的安排”。“正確的安排”當然不能拒絕,因為合理合法還合情。但是“錯誤的安排”就不能來者不拒了,也就沒有“聽話”的基礎了。領導有著領導的權力,但是領導的權力也不是無邊無際的,也不是拿來胡來的。
從事情的來龍去脈來看,需要追問的是“8小時之外的時間”到底屬于誰?對于用人單位來說,“8小時之內的時間”屬于上班的時間,當然是干工作的時間。而“8小時之外的時間”就不再是上班的時間了,這個時間段是屬于職工個人的,這個時間如何支配那就必須是“職工說了算”,而顯然不能是“領導說了算”。
當然,“8小時之外的時間”也是可以商量的。比如單位確實有重要的事情需要加班加點,這個時候職工也需要理解一下。但是即便如此也需要守住一個底線,那就是也需要“與職工商量著來”,決定權依然在職工的手里,因為“8小時之內”的工作職工已經完成了,履行了合約義務。簡單一句話:你給的加班費再多,是不是“愿意要”還得職工說了算!又何況,“拒絕應酬被開除”還那么不合情理?“應酬”不是工作的必須,任何人都有權力選擇是不是參加,而不是被逼著陪領導喝酒,陪客人唱歌!
現實生活里,侵犯8小時之外權益的現象十分普遍:有的單位規(guī)定,下班后手機必須暢通;有的單位規(guī)定,下班后的微信群信息必須2分鐘回復;有的單位規(guī)定,必須無條件隨叫隨到;有的單位甚至是晚上12點在工作群里布置工作、發(fā)布信息……凡此種種,都是在摧殘職工的休息權。
“8小時之內”和“8小時之外”的關系必須厘清,休息權誰也不能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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