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陽一名68歲物業(yè)清潔工中午躺在小區(qū)地下車庫通道午睡休息時,被汽車碾壓身亡,涉事司機張海巨被湯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過失致人死亡罪。在被羈押366天之后,湯陰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海巨無罪,此后,張海巨向湯陰縣人民檢察院申請一共近66萬元的國家賠償。
湯陰縣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受訪者 供圖
8月10日,澎湃新聞從張海巨家屬及其代理律師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王艷濤律師處獲悉,湯陰縣檢察院決定支付張海巨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159901.74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 56000元,共計21萬余元。同時,檢察院認為,關于張海巨對于辦案人員啟動追責的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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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巨的哥哥張先生告訴澎湃新聞,他們對此結果并不滿意,將申請復議。他表示,這不僅僅是賠償數額的問題,而是全程沒有感受到檢察院認錯的態(tài)度,更沒有感受到關懷,他們需要一個誠懇的致歉,并恢復弟弟的名譽。
律師王艷濤提到,檢察院的這份賠償決定中,張海巨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 56000元,是按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159901.74元的35%來計算的。他認為,該案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應該按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0%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當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數)酌定;后果特別嚴重,或者雖然不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但是確有證據證明前述標準不足以撫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1年9月30日12時28分左右,被告人張海巨駕駛小汽車在進入湯陰縣某小區(qū)地下車庫時,將躺在進入車庫甬道的被害人碾壓致死。檢察院認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張海巨的刑事責任。
張海巨的哥哥張先生告訴澎湃新聞,他開出事的車輛在事發(fā)現場放置了參照物,模擬了近百次,都難以看到參照物。他認為,進庫上下坡有盲區(qū),此事系意外,不應該追究張海巨的刑事責任。
2022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海巨駕駛機動車行駛至地下車庫入口甬道時,致躺臥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其行為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張海巨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其駕駛車輛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符合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此后,張海巨向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近66萬元,其中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
《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檢察院認為,賠償請求人張海巨經該院批準逮捕后被判決宣告無罪,依法應當給予賠償。
該賠償決定書顯示,張海巨人身自由賠償金額按照2022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每日 436.89元計算;張海巨無罪羈押366天,致其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綜合考慮原判罪名、羈押時間、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整體水平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人身自由賠償金的百分之三十五,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于原過失致人死亡案的辦案人員啟動追責的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查事項?,F決定如下:支付張海巨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159901.74元(436.89元x366天);支付張海巨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 56000元(159901.74元x35%);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張海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該決定書日期為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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